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章程
第13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78.1.9台內社字第669051號函准予備查
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79.6.7台內社字第809957號函准予備查
第14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82.3.20台內社字第8207020號函准備查
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84.5.29台內社字第8414332號函准予備查
第18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93.6.9台內社字第0930023562號函同意備查
第18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94.6.29台內社字第0940025384號函同意備查
第19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95.6.21台內社字第0950105067號函同意備查
第2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報奉內政部107.9.10台內團字第1070060473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海運研究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Maritime Research Institute 簡稱:CMRI。
第 二 條 本會為非營利之公益社團法人,以結合學者、專家與業界協同研究海事科技與經營管理,致力海運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他地區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有關科技與管理之調查與研究
二、海運資料之蒐集與研究發展。
三、海運市場之研究分析。
四、蒐集研究與海運有關國際公約及參與相關國際會議事宜。
五、接受委託研擬航政法規事宜。
六、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海運之專業研究、諮詢、顧問及規劃事項。
七、推動海事教育與海運實務結合之有關事宜。
八、辦理航業新知講習與研討會。
九、接受委託辦理造船與航運人員之調查研究培養事宜。
十、辦理其他有關海運研究發展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曾受專業教育從事航政、港務、航業、造船、製機及海上保險業之現任人員。
(二)曾在國內外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學校之造船、機械、航海、輪機、電機或航運管理等相關科系畢業,曾任大專助教以上、工程師、或部門主管者。
(三)凡對航政、航業、製機業、海上保險業有貢獻或研究者。
(四)凡與本會業務有關而經理事會決定遴選為會員者。
(五) 本會發起人及原贊助人為本會當然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倍者,為本會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國內與航運有關之機關、團體、公司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至五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會員代表得由團體會員視需要隨時改派,原派之代表於新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四、榮譽會員:凡本會會員滿六十五歲,入會滿五年以上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得免繳常年會費:
(一)曾任本會理事長。
(二)曾任本會理、監事兩任以上者。
(三)對本會會務確有貢獻,具有具體事實者。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會員得享有本會刊物免費供應之權利,團體會員更享有本會研究叢書免費供應之權利。
四、在本會會務範圍內請求予以協助之權利。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一款之表決權及第二款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出席各種應出席之會議。
四、擔任本會所推派或選派之職務。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八 條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依下列規定:
一、未繳會費達一年者,經理事會之決議暫予停權,俟補繳會費後再行復權。
二、未繳會費連續達三年者,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三、連續二次未出席且未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會員大會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暫予停權,俟該會員向本會表明願出席下次會員大會後再經理事會同意復權。
四、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均由會員選舉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選舉時得票之多寡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理事及監事分別互選之。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四 條 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若干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得延聘顧問及視需要延聘專案顧問及研究員若干人,協助會務及研究工作之推進。
第 十七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專案研究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十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各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擬訂各項章程及組織簡則。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二、處理日常會務。
三、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本會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膏新台幣壹仟元。
(二)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佰元。
(三)永久會員會費新台幣肆仟元。
(四)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基金及其孳息。
三、接受委託研究之收益。
四、會員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過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解散之,解散後之財產除依法清算償還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於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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